據新華社電 最高人民法院2 4日以公佈典型案例的形式指明,法官審理案件應當依據證據、依據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斷,排除社會輿論的壓力。
  這四起案例是吳俊東、吳秀芝與胡啟明、戴聰球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許雲鶴與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曾明清訴彭友洪、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陳某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賠償案。
  自稱做好事但證據不支持
  一段時期以來,一系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或其他侵權糾紛案件引起了社會關註,例如前幾年的“彭宇案”以及這次公佈的許雲鶴案、吳俊東案等。這些案件的審理結果在一定程度上並未得到輿論的理解和支持。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張勇健認為,這些案件要麼在認定事實,要麼在法律適用上存在一定的困難。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有的被告宣稱自己是做好事反被誣陷,並且引起了社會輿論的關註。但根據現有的證據和法律看,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無論社會輿論如何評價,只有詳細審閱雙方當事人證據、認真聽取雙方辯論的法官才最有可能做出公正的判決。進而言之,法官審理案件,應當依據證據、依據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斷,排除社會輿論的壓力。”張勇健說。
  善於利用常識、經驗、推理
  缺乏直接證據,當事人又各執一詞,這種現象在民事案件中不是少數,但這並不意味著人民法院就可以拒絕裁判。
  針對這種情況,張勇健表示,在 無 直 接證據的情況 下 ,人民法院至少可以在如 下 三個 方 面開展工作:一是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法定情形下進行調查取證,進一步查清事實。二是對現有證據綜合判斷,通過證據評價,形成內心確信,得出在證據基礎上的事實判斷。最後,如果法官對於案件事實仍然無法形成內心確信、案件事實仍然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此時就應當依據證明責任規則作出判決。
  “這不僅需要法官審核證據,還要善於利用常識、經驗、推理等資源,對法官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張勇健說。他強調,運用日常生活經驗進行推理、作出判斷,一定要結合既有證據全面綜合考量,在裁判過程中要註意與社會的善良風俗結合起來,要鼓勵、引導、發揚社會主義道德,要弘揚公序良俗。
  貫徹司法公開回擊偏頗之詞
  最高法院公佈的四起案例觸及瞭如何處理媒體與司法的關係這一話題,涉及新聞倫理、職業操守,司法程序的特殊性,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保護,也涉及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要妥善處理好,不僅需要相關的法律法規支持,也需要應有的職業倫理支撐,更需要一定的文化鋪墊。”張勇健說,在現階段就人民法院的工作而言,要從自身做起,確保獨立公正審判的底線。
  張勇健認為,要堅定不移地貫徹司法公開的各項措施。信息公開越是充分,社會獲得信息量越大,偏頗之詞、一面之詞的影響就會越小,混淆視聽的信息大行其道的機會就越小。要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還要進一步提升法官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文書寫作等各個方面的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確保公正審判、提升司法公信力。
  相關案件
  1
  小學生“撞傷老人”
  還是主動攙扶?
  案情:杜××(88歲)與陳××(小學學生)系同村村民,2009年1月4日在雙方住房附近的街道上,陳××將杜××撞倒在地,杜××被送住院治療,後去世。
  陳××一方辯稱,陳××是要去上學時發現杜××躺在水溝里,主動上前要把她扶起來,根本沒有撞倒杜××,其行為完全是助人為樂。
  判決:陳××一方承擔杜××受傷、死亡造成經濟損失12655.43元。
  意義:雙方對侵權人是否實施侵權行為的事實各執一詞,在此情況下,原告方提出的被告方在處理此事的過程中承認侵權行為的書面證據,就成為認定事實的關鍵。
  2009年1月8日,被告陳××的祖父陳國華出具便條:“經征求××意見,不報警私了,一切由我自負。”
  2
  “停車救助”
  還是“撞傷他人”?
  案情:2009年10月21日中午,許雲鶴駕駛未投保交強險的轎車並道時,與違法翻越中心隔離護欄的王秀芝發生交通事故。
  許雲鶴稱王秀芝屬跨越護欄時被絆自行摔傷,與己無關,自己系停車救助。
  現場無事故現場監控錄像及目擊證人等直接證據。
  判決:法院判許雲鶴賠償10.7萬餘元。
  意義:機動車交通事故中,對於一些無監控錄像、無目擊證人,且雙方當事人對於事故原因又各執一詞的情形。鑒定機構經過鑒定,認為受害人傷情符合車輛撞擊特征,單純摔跌難以形成。同時,由於事發時並無第三方車輛,且受害人尚能從容跨越護欄,故可以認定王秀芝的腿傷乃許雲鶴的駕車行為所致。 南都記者 虞偉  (原標題:是“好心扶人”還是“故意訛詐”?最高法:排除輿論壓力做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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